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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遭暴力阻挠殴打 伤人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4:30
本网讯(郭文涛 张清松) 当某局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到暴力阻挠,致使工作人员受到伤害。5月20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29日17时,在封丘县城关乡某村,封丘县某局的王海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到封丘县城关乡某村刘军盖房处拆除违法建筑时,受到刘军、刘成(在逃)等人的阻扰、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工作人员张峰手部受伤,王海头部、嘴部受伤。同年12月30日刘军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5年1月1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刘军与受害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封丘县城关乡规划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军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刘军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刘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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