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龙军 蒋虎) 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新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新科伙同支正生、唐咸波、“驱虫婆”(三人均在逃)于2014年9月19日8时许乘坐桂C21621由桂林市开往全州的客运班车。该四人在该班车上以能控制输赢“猜硬币”的押注方式先后骗得乘客李祥生人民币600元、乘客王银姣、尹光正夫妇人民币400元。当王银姣醒悟不愿继续时,支正生抢下王银姣手中400元现金押注并输掉。王银姣要求做庄的“驱虫婆”将钱退还遭拒绝,双方遂发生争吵。争吵中,唐咸波、支正生、“驱虫婆”三人殴打王银姣夫妇,王银姣额部被唐咸波用卡刀柄打成轻微伤。上述四名作案人欲逃离班车时王银姣抓住“驱虫婆”衣服,被告人王新科遂上前掰开王银姣的手,唐咸波、支正生、“驱虫婆”三人趁车停靠路边时下车逃走。该客运车到达全州县绍水客运站时,被告人王新科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押注的方法在公共汽车上骗取他人钱财,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规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具有该规定第(2)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新科有犯罪前科等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