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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协助他人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2 13:29:28
本网讯(汪锦修) 父母离异,小学毕业便辍学浪迹社会,这对于任何一个少年都是不幸的事,但无论多么缺乏父爱母爱的呵护,多么缺少严父慈母的教育,都不应当成为自己走向犯罪的理由,也不应当在犯罪后成为获得减轻处罚的借口。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曹某,1996年11月12日出生,他有一双身心都健康,但非常有个性的父母,因此,他的成长,从来都伴随着父母的吵闹、打架,有时甚至成为父母的出气筒,这让他成为缺乏父母之爱,许多时间也成为缺乏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孩子。在被告人曹某幼小的记忆里,他有时吃饭有上顿没下顿、衣服脏了没人洗、学习差了无人问,只有在看到成绩报告单多数学科不及格的情况下,才会被父亲或者母亲盯着不放,而往往这种时候,不是招来一场劈头盖脸的骂,就是一顿巴掌或者棍棒的揍。总之,被告人曹某的童年确实是不幸的,以至于他只读完小学,便辍学在家进而混迹社会。更为悲惨的是,由于父母个性太强,生活中互不理解、更别说相互谦让,最终,在被告人曹某尚未小学毕业,其父母便匆匆离婚而劳燕分飞。随着母亲的远行,父亲为了谋生奔波,他逐步成为了一个年纪虽小,但却既不用读书学习,也不想去劳动创造,而是一天到晚泡网吧上网玩游戏、看不良信息寻找刺激的小混混,并学会了打牌、喝酒、抽烟、交女朋友等,同时也结识了一帮年龄差不多大的问题少年。 俗话说:“无事生非”,不少人的理解为手上没有正经事做时,就有可能会做出点坏事,这不,在被告人曹某及其同伴苟某某(男,1998年3月出生)身上就真的应验了。2011年12月的某一天,已经满15岁对感情之事懵懂初开的被告人曹某及其同伴苟某某,受网络不良信息刺激,与苟某某共同商议,要找个女孩子一起玩玩,图谋不轨。当日下午,被告人曹某与苟某某将认识的女孩即被害人金某(女,与苟某某同龄,初中生)和尹某某约出来,四人在某宾馆开房打牌、喝酒。不谙世事的金某和尹某某因为相互认识,没太在意和做过多思考就答应了,但他们那里知道这其实是个陷阱。至当晚8时许,金某喝了一瓶啤酒后,因不胜酒力出现醉态,因打牌三缺一,尹某某便先行离开了宾馆,此后,苟某某强行锁住房门,不让金某出去并动手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反抗未遂,此时,苟某某授意让被告人帮忙,被告人便应苟某某要求,帮助抓住被害人的手,致使苟某某对金某实施了强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金某的父母亲同意对被告人曹某表示谅解,其亲属对被害人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协助他人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曹某因父母离婚,无人管教,导致其性格叛逆,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法庭没有采纳。同时,鉴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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