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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暴力抢劫钱财 男子自首领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5-11 14:42:16
本网讯(张瑜) 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毋庸置疑已经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安红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4日凌晨,安红林伙同李宏、佐宇(二人已判刑)、小勇(在逃)共谋实施抢劫。四人驾驶租赁的小轿车从贵阳市至黔西县城大转盘附近时,发现途经此处的行人潘某、陈某夫妇,小勇遂驾车尾随二人至黔金路与恭勤路交界处,李宏、佐宇持刀威胁被害人潘某并将潘杀伤。经鉴定:潘某的损伤系轻微伤。安红林持刀威胁陈某并将其装有6000元现金的挂包抢走,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途经修文县时,李宏、佐宇被修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所抢现金6000元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安红林到黔西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安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案发后,被告人安红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所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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