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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用暴力方式为父“出头”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3:49:54
本网讯(张瑜) 儿子为父出头值得提倡,但若以暴力方式为父出头故意伤害他人就是犯罪,不仅不值得表扬,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9日,李泽军听闻其父李堂林在位于黔西县洪水乡解放村新堰组的家中与蔡固林发生口角,遂赶至将蔡固林从凳子上提起并摔倒在地上,导致蔡固林右股骨转子骨折。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固林因他人钝性外力致右股骨转子骨折,该损伤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泽军赔偿了被害人蔡固林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泽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李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李泽军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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