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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叔“火气旺”因琐事斧头致伤邻居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10 11:52:58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邻居,本应彼此关照,和睦共处。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六旬农民,在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后,竟怒火攻心,持斧头将对方致伤。2015年6月29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13572.95元。 莫具培今年48岁,家住营山县消水镇樟树村6组。郭光照今年66岁,家住营山县普岭乡普岭村8组。两家人相邻而居,素来关系不睦。2014年12月9日晚,莫具培的爱人熊华娥因邻里琐事与郭光照发生口角。次日9时许,熊华娥看见郭光照手持斧头在其屋后公路上,便抱起孙子去抓郭光照,郭光照将其推倒在地。莫具培见状,上前要求郭光照一同到村委会解决问题。途中,双方发生争执,莫具培先行抓住郭光照的衣服,进而彼此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郭光照用手中的斧头致莫具培右手小臂受伤。 案发当天,莫具培到营山县消水卫生院进行了门诊治疗,2015年1月19日至25日在营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中途到南充市身心医院进行了伤情检查,前后开支医疗费、检查费共计3119.94元。经司法鉴定,莫具培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纠纷发生后,郭光照向莫具培赔偿损失26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10日,郭光照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5月5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光照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莫具培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光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郭光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莫具培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郭光照作案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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