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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婚事起争执 男子致二人轻伤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10 09:32:32
本网讯(夏燕)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明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3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曾明国等5人因其侄孙女和被害人何某之子明媒正娶之事进行协商,在何某家的楼下,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何某、黄某等4人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拉扯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曾明国致使被害人何某、黄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曾明国通过家属与被害人何某、黄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明国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曾明国自愿认罪且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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