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本是自家人,却因一场工资纠纷,亲人之间拳脚相向,一人被打成轻伤,一人被判有期徒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祝乐有期徒刑九个月;由被告人林祝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灯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599.3元。
龚锦绣与龚富绣系姐妹关系。2012年龚锦绣因所建房屋需要装修,于是叫其妹夫即被告人林祝乐帮忙粉刷、贴磁板砖等,双方之间因工钱结算问题一直未谈妥,矛盾持续不断。2014年10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林祝乐及其妻龚富绣与龚锦绣一起被叫至陈某的家中,由陈某就工资结算问题进行调解,双方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林祝乐及其妻龚富绣与龚锦绣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村民拉开各自散去,龚锦绣被送往诊所就医。经司法鉴定,龚锦绣的伤情构成轻微伤。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祝乐与其妻龚富绣从其娘家返回时路过被害人吴灯水家门口,碰见了也刚到家的吴灯水,吴灯水因其妻龚锦绣被打一事质问林祝乐为何打人,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并滚打在一起,后吴灯水入医院就诊,结果为鼻骨骨折、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吴灯水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祝乐因讨薪与被害人吴灯水发生争执,造成被害人吴灯水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灯水由于被告人林祝乐的故意伤害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被告人林祝乐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林祝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