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修路纠纷伤人 男子赔钱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24 13:54:20


    本网讯(孙瑜)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河荣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判决被告人徐河荣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81.15元的80%,计人民币21664.92元。

    2014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徐河荣、徐某某(在逃)见本村的巷子正在修路,以“村里修路要开会投标,不能徐某自己修”为由,拦住拉水泥的车辆不准施工,徐某闻讯赶到,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河荣从徐某的后面勒住徐某的颈脖子,徐某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向徐某的头部。后双方被在场的人拖开。

    当日下午3、4时许,徐某的外甥等人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来到村里,徐某和车上下来的几个青年男子手持钢管、木棒去追徐某某。徐某某大喊“来里人啊。”被告人徐河荣等人听到徐某某的叫喊声就出来,看到徐某等人在追徐某某,便在房子外面拿着“长料”、“方料”、铁锹冲过去与徐某等人互打起来。被告人徐河荣用手中的“长料”朝徐某的头部和胸前捅去,致徐某当场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徐河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含门诊费)共计人民币23748.99元;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系农村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河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要求被告人徐河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