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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道路起纠纷 男子打伤他人被诉赔
发布时间:2015-07-07 11:44:02
本网讯(罗昌明) 乐业县幼平乡一男子由于建房,准备挖掉同屯人经常行走的老路,从而与同屯邻居发生争吵,争吵当中,该男子竟然将路过争吵地并讲了一句“这条路确实是寨上人行走的老路”的李华天一阵暴打,致使李华天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7月7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赔偿原告李华天各项损失5890元。 2015年8月1日上午,乐业县幼平乡的梁新田由于建房需要,准备挖掉自己家旁边同屯人经常行走的老路的部分用于建房用,从而与邻居韦大力、王高发生争吵,原告李华天刚好路过争吵地,韦大力、王高遂问:“老李,你讲句公道话,梁新田挖的是不是寨上人走的老路?”,李华天遂答:“这条路确实是寨上人行走的老路”,梁新田听后暴怒,冲上去就将李华天一阵暴打,致使李华天受伤住院治疗7天,经过医生诊断,原告肋骨骨裂一根,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原告支付各种医疗费1902元,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修四周。梁新田因殴打原告被乐业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李华天出院后要求梁新田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未果,遂于2015年4月18日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梁新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8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梁新田因为不满原告李华田指出其欲挖的建房屋基占用了村屯群众的公共道路,无端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890元,法院予以确认。 2015年7月7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新田赔偿原告李华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89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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