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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侵吞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否属职务侵占
作者:车建国 发布时间:2014-12-05 09:50:20
【基本案情】 2001年陕西石油公司与公主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征用该村9亩土地建设加油站,地款为24.3万元。2001年12月初公主村从石油公司领回征地款24.3万元。2010年6月,在整理村务账务时,被告人陈发昌(任村主任)向村支书王全文,会计崔福宽提出将石油公司征地款余款用于报销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王、崔即表示同意。随后,以每人8000元的保险费予以报销。 【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发昌、王全文、崔福宽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产240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责任。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侵吞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和支配。该犯罪行为发生时,村委会组织成员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不当,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关于主体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在协助事务完成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行终止。本案中,土地征用时,村干部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界划定、议价、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应以公务身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上述事项完成后,其公务身份即行终止。 关于征地款性质的问题,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定性是公款即国有资产还是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本案中,石油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将征地款转交给村委后,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即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再属国有资产。 根据以上二点的分析,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涉案资金不属国有资产,故本案定贪污罪是不当的,应以职务侵占并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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