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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反被他人用刀杀伤 劝架者诉至法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5-07-06 11:33:47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因劝架反而被打伤,后诉至法院要求伤人者赔偿自己因伤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获得法院支持。2015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明国赔偿原告吴训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93.03元。 原告吴训与被告刘明国系亲戚关系,两家相隔15米。2014年5月2日晚上,被告与原告的男朋友周绍坤打架,原告得知后前去劝架。在该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刘明国用刀杀伤左脚膝关节,刘明国因此事被行政拘留20日,并罚款500元。原告伤后在黔西县水西医院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033.83元。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贵警院司鉴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636号鉴定书鉴定,原告的损伤已达轻微伤。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吴训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8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额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明国因与案外人周绍坤打架误伤原告,导致原告住院治疗,被告也因此被行政处罚,原告所受伤害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参照2014年度贵州省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各项损失的具体计算办法,法院认定原告吴训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六项费用共计2693.03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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