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跃华 王荣) 姊妹本应亲密无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遇事也应冷静处理,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做追悔莫及的事情。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梅承担原告陈花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3359.07元。
原、被告系亲姐妹,原告陈花系姐姐,被告陈梅系妹妹。2013年10月31日,原告去被告家就他们两家之间的一些琐事进行论理,发生争吵进而产生打架事件,在拉扯过程中,原告摔倒,被告压在原告身上厮打。后经村干部劝解各自回家,原告回家后因胸部疼痛,即送往高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4879.68元,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原告十级伤残。因考虑到原被告系亲姐妹,原告没有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273.11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打架之前的三四天,原告丈夫跟被告丈夫因琐事在自己村里打过一架,村干部处理过,叫原告丈夫去看伤,钱村里会叫被告出,但叫原告不要去被告家里闹事,后来原告还是去了被告家。被告作为妹妹,毕竟年轻些,在姐姐处于气头上,更应该控制性自己的情绪,不应将矛盾激化。但双方互不相让,进而拉扯厮打在一起,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到被告家进行“论理”是发生本起事件的主要原因,村干部已经告诉原告,这事村里会处理。如果原告不去被告家论理,本打架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因此,原、被告对打架事件的发生及其产生的后果均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