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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发“互掐” 岳父打伤女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9 09:48:52
本网讯(兰珊 鹏程) 因琐事起纷争,岳父与女婿“互掐”,最终女婿被岳父带人打成轻伤,这出家庭闹剧,最终以岳父及共犯受到法律惩处而落幕,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景杉、贾化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由该2人限期赔偿附带民诉原告人邹学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7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61岁的景杉系山东省莒南县某村农民,文盲,与43岁的邹学系翁婿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邹电话要求景的老板高某辞退景,与高电话中发生争吵。2011年7月21日8时许,景、高与24岁的贾化等人一起,到临沭县某小区楼下找到邹,邹一见高后即持菜刀追赶,高逃跑时摔倒,邹赶上后在高身上划了两刀,景随手拾起一根木棍打在邹头上将其击昏倒地,后景又用木棍打邹背部数下,贾随后夺下邹的菜刀,踹了邹后背数脚。后经鉴定,邹腰椎5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景、贾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另查明,邹伤后住院治疗24天,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6785元。 今年3月2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邹学亦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2被告人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足额赔偿款。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因对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建议对2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到2被告人积极缴纳赔偿款、自愿认罪、被害人具有过错等情形,法院决定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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