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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帮助他人在溜冰场殴打致伤二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9 16:44:02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垒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林垒、彭某(另案处理)、被害人熊某某、被害人熊某、付某某 (女)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某动漫城溜冰。彭某问付某某是否有男朋友,在得知其没有男朋友后便要求付某某做其女朋友。遭到付某某当面拒绝,彭某便对付某某扬言若谁牵其手就打谁。付某某不予理会,牵着被害人熊某某的手去溜冰。不久,被害人熊某某与付某某来到服务台休息,彭某便过来问被害人熊某某与付某某是什么关系,被害人熊某某对彭某称与付某某为普通朋友关系。彭某便动手殴打被害人熊某某,被告人林垒与另一男子“地牙”(在逃)等人也上前帮助彭某殴打被害人熊某某。被害人熊某见状便上前帮助被害人熊某某。之后,被告人林垒与彭某等人又使用溜冰鞋、不锈钢凳子等将被害人熊某某、熊某打倒在地。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熊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林垒归案后,被告人林垒家属与彭某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熊某某、熊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熊某某、熊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垒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垒家属与被害人熊某某、熊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熊某某、熊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垒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垒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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