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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顺风车”因言语不和被司机捅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5-06-11 09:58:57


    本网讯(招子文)  一名无业男子与朋友一起搭乘熟人的顺风车,不料半路上与司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大打出手,结果一人受了重伤,另一人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24岁的陈海系防城区那梭镇无业人员。今年1月9日零时许,陈海与杨某某从防城驾驶面包车经那梭镇前往东兴市。行至那梭镇滩浪村时,陈海将车停在路边休息。此时,刘某与刘某某一同搭乘另一名朋友的摩托车前往那梭镇也途经该处。刘某认出陈海后,便和刘某某一起上到陈海所驾驶的面包车,并由刘某继续驾车前往那梭镇。途中,陈海与刘某某因言语不和,一直争执不休,陈海还拔刀威胁刘某某,经刘某劝说才平息。凌晨1时许,当车行驶至那梭镇新街路口时,刘某提议大家一起去东兴。刘某某不依,便下了车,并用力踢了面包车一脚。陈海见状,遂下车与其理论,双方因此发生打斗,陈海持刀朝刘某某腹部捅了4刀方才罢手。

    案发后,陈海的家属已赔偿刘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34700多元、误工费和营养费10200元、门诊医疗费1600多元。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陈海后来又赔偿给刘某某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损失15000元,得到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海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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