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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法院一审宣判19名传销“老总”
发布时间:2015-06-24 14:56:30
图为传销案宣判现场 本网讯(叶晓玲 刘茜) 6月19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19名传销“老总”进行一审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2800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峰等19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名义进行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北海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缴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形成金字塔形上下线传销网络结构,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进行瓜分,不断骗取财物。郑某等19人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一、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只要求加入者填写申购表申购一份份额就可以取得加入资格,每个参加者最低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是3800元×1+3300元×20=69800元;二、以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的数量为依据,将参与传销人员按“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三、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工资”;四、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人员。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峰等19人以“纯资本运作”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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