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何朝,他借钱后不仅不还,还跟债权人玩起了“躲猫猫”达13年之久,让债权人讨债多次“泪流满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温兰与被告何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何朝归还原告温兰借款13570元并支付利息。
何朝与温兰的丈夫宁昌(已故)都是浦北县人,两人是朋友。2002年3月11日,何朝因缴纳车站经营管理费而向宁昌借款20570元,宁昌将上述借款交给被告后,被告书写《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方收执,该《欠条》中载明该借款“定于2002年5月15日前归还壹万元正,余款从三月起每月还叁佰元正,直到还清”。后来,何朝因车站经营不善而亏损倒闭,外出务工。当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朝与宁昌、温兰失联数年。 2014年,温兰追寻到何朝,何朝于2014还款7000元。余下的借款13570元,何朝于2015年1月15日立写了《还款计划》一份给温兰收执,该《还款计划》中约定何朝于2015年1月16日还款2000元,春运期间还款5000元,余下每月还1000元,到2015年9月还清,如没有还清,按照两分计息。”期限届满后,何朝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温兰多次催促何朝还钱,何朝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后来干脆电话都不接。温兰只好将何朝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朝归还借款13570元及支付利息。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温兰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上均有被告何朝的亲笔签名,内容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合法的,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书写了《还款计划》给原告收执,原、被告的该项行为实质上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及标的额13570元的重新确认。因此,被告应当以《还款计划》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告书写《还款计划》后,未按照约定偿还第一期债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解除双方成立的上述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