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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借款未还款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索债
发布时间:2015-05-12 09:04:54
本网讯(刘君 蒋振军) 谁都有个急用钱的时候,借钱时找人担保也是常有的事情。对于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案件,最好是约定清楚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承担责任也是不同的。2015年4月27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定爱、唐红星偿还原告陈汉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定爱、唐红星因自己承包的工程施工资金短缺,于2011年1月7日通过第三人蒋雪华向原告陈汉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债券债务凭证借条一张。在该借条上署名担保人(本案第三人)为蒋雪华,还款期限为被告承建的大楼到一层开发商付款时本利一次性结清,现大楼已经完成封顶。 另查明,2011年4月18日,被告蒋定爱通过本案第三人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对于原告只起诉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的诉讼行为是其自由权利。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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