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东壁)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声称《借条》中的借款不存在,属于虚拟债务,但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
原告冯小芳与被告凌艳芬是同村人。2013年6月12日,凌艳芬出具一张《借条》给冯小芳,载明:“本人凌艳芬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冯小芳借款人民币2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凌艳芬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借款日期,交由冯小芳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冯小芳经多次讨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凌艳芬归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凌艳芬否认借款事实,辩称当时她与男朋友闹矛盾即将分手,冯小芳出主意让她写下《借条》,由冯小芳催她的男朋友还钱,得钱后两人平分。她当时被冲昏头脑就顺着冯小芳的意思写下该《借条》,但实际上没有借冯小芳的钱,所以,这笔借款是虚拟的,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冯小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提供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该《借条》是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双方是同村人,互相认识,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22000元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相反,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实际存在,除其陈述外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而其自身陈述并不足以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