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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力偿还 好友帮担保被诉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5-04-13 14:01:01
本网讯(李晓庆) 家住新蔡县的男子王满意出于仗义为朋友李亮向张强借款提供担保,在李亮无力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张强将担保人王满意和借款人李亮共同诉至法庭,要求王满意和李亮连带偿还借款。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担保人王满意和借款人李亮连带偿还原告张强借款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担保人王满意与原告张强和被告李亮均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5日,被告李亮通过担保人王满意与原告认识,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当场出具“今借到张强现金120000元整”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5日,担保人为王满意的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张强多次找李亮和担保人王满意要求返还借款,二人均口头答复尽快还款,但一直未还款。原告张强无奈之下起诉要求担保人王满意和借款人李亮连带偿还借款。 法庭审理中,二被告均对李亮向张强借款120000元并由王满意提供担保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担保人王满意认为,王满意只是介绍张强与李亮认识,作为借款人的李亮实际使用了120000元借款,王满意与该案无关,王满意不应向张强负责偿还借款。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亮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亮欠原告12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未就被告王满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被告王满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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