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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结伙多次“敲车盗窃”作案双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08 09:21:12


    本网讯(饶国君)  6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公开判处一起“敲车盗窃”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润青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道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多名受害人的损失。

    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润青单独或伙同李道明在云阳县多次采取砸车窗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周润青单独实施盗窃8起,盗窃金额29220元;被告人周润青与被告人李道明共同实施盗窃3起,盗窃金额5453元。据两名盗车贼供述,他们选择作案目标主要为停靠在背街偏僻处的私车,这些地方没有人照看、没有监控设施,有利于作案得手,还可以放心离开,采取的手段是利用石头、锤子砸毁侧门或者后方玻璃,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除盗取的现金外,他们还盗取贵重物品、手机、电脑、银行卡等可以变现的东西,其中周润青在云阳县第三初级中学后门附近砸开的一辆车上有银行卡,他用这张卡在柜员机上成功取款2万元。另外,李道明在云江大道烟草公司门前将王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越野车砸开后,盗走车内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瓶“谭家村”牌白酒,甚至连一条“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亦卷而怀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润青、李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件也暴露出社会监管的薄弱,私车大量增加需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和规范停放,不要为犯罪分子留可乘之机。以私家车为目标,采取毁坏手段实施盗窃财物,属于近年盗窃案的一个新特点、新动向,值得社会的普遍注意和有效防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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