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丁氏三雄”多地偷摩托车用面包车运回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9:38


    本网讯(漆常青 黄芹)  丁氏三兄弟号称“丁氏三雄”,他们驾驶偷来的面包车在多县市专门盗窃摩托车,得手后,将摩托车搬上面包车运回并销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选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丁选元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丁选炳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丁选期、丁选元、丁选炳驾驶面包车从南昌县来到靖安县,在靖安县清华苑小区将失主杨先生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失主谷女士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三被告人将所盗车辆搬上面包车,运回南昌市低价销赃。经鉴定,失主杨先生和谷女士被盗的摩托车价值分别为11328元和3770元。

    从2014年1月至9月,三被告人时分时合,在靖安县、高安市、奉新县等七县市盗窃摩托车。被告人丁选期盗窃车辆18辆,价值82595元;被告人丁选元盗窃车辆5辆,价值32842元;被告人丁选炳盗窃车辆6辆,价值36334元。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丁选期、丁选炳又来到上高县伺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作案的面包车被扣押。经查,该面包车是邬先生在2012年12月被盗的车辆,现该车已发还给邬先生。

    另查明:被告人丁选期于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选期、丁选元、丁选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车在多地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丁选期盗窃数额巨大;丁选元和丁选炳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选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