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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足一月三次在两家网吧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05 16:09:09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不足一月三次在两家网吧内盗窃他人财物,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高钧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石高钧退赔被害人欧阳育绩经济损失244元、被害人余清经济损失500元。

    2015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石高钧窜至黔西县可网可咖网吧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余清钱包内500元现金盗走,所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15年2月15日凌晨,石高钧再次窜至黔西县可网可咖网吧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欧阳育绩价值240元的挎包盗走,内有400元现金及价值1100元的钱包一个、手机一部、3张银行卡、2张购物卡。同一天早上,石高钧窜至黔西县积客网吧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何亮亮价值2130元手机盗走。2015年2月17日,以上所盗物品及现金156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高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石高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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