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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同事银行卡和身份证取款三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3 15:31:56
本网讯(吴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勇飞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勇飞在丰城市某陶瓷厂宿舍趁无人之机窃取了被害人吴某的身份证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熊勇飞在农业银行使用吴某的该银行卡盗取人民币20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熊勇飞在工商银行再次使用吴某的该银行卡盗取人民币13100元。被告人熊勇飞两次盗窃被害人吴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3100元。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熊勇飞主动将上述赃款通过派出所退还给被害人吴某,被害人吴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同年3月16日,被告人熊勇飞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勇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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