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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酒店门口趁车主未锁车门盗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03 14:48:18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柳名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名君在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宝利市场某酒楼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盗窃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珠子1个以及铜锌合金项链1条,案发后,赃物均被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黄某某。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088元。 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柳名君在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宝利市场某酒家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奇瑞A5汽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柳名君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名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名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名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名君盗窃二次,可适当增加被告人柳名君的刑罚量。被告人柳名君在第二次盗窃中系未遂。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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