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真正体现了中国几千年来对于邻居关系的看重,同时也是传承文化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邻里之间关系处得却不融洽。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该案原被告之间系邻居关系,被告私自将原告通行的老路阻断妨碍原告通行,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守志将封闭原告周基军的通行老路障碍物撤出让其通行。
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相隔约20米,被告居住在坎上,原告居住在坎下。原告家有一条在被告家自留地里约1.5米宽的老路,2011年3月,原告周基军将其住房重新修建,被告以原告挖了他家土坎为由于2014年4月将原告多年来的老路封闭,导致原告无法通行,其耕牛也无法放出,造成原告一家出入及其不方便,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找村干处理多次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守志以原告周基军翻修房屋挖了其土坎为由,将原告在被告土内多年的老路封闭,并种上玉米以阻止原告通行的行为是错误的。这条通道虽然在被告的自留地内,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老路,如果认为原告挖其土坎可找相关单位处理,而不是以此为理由封闭原告通行的道路。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