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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路阻行人通行遭打 伤人者被诉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25 14:20:08


    本网讯(覃世武)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否则,会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导致纠纷出现。这不,村民黄付无故在自家田地的田埂上挖路,阻碍了黄达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最终引发健康权纠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黄付与被告黄达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黄达赔偿原告黄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324.72元。

    2013年9月16日上午8时左右,黄付在同村黄俊宗房屋南向边田埂挖路,黄达需要通过道路到新屋做工,见到黄付在挖道路就上前问其为何要挖毁道路。黄付认为这条通道的地是自家的田地,自己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双方理论中,黄付上前拦住黄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打架,黄达用竹棍、手打黄付,致使黄付受伤。黄付受伤后由其家人送到福旺镇卫生院检查,后由黄付的孙子黄文的朋友搭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黄付的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纠纷发生当日该案经福旺镇北兰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黄付多次向黄达追索经济损失,均遭到黄达拒绝。无奈之下,黄付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达赔偿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207.86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达认为原告黄付擅自挖大路,影响自己及他人的通行,上前与原告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但是在被告和原告理论过程中,原告上前拦住被告后发生打架,且原告挖的大路原为村中的共同通道,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通行,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双方在该案中的所起的作用大小,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207.86元,按照原、被告4:6比例责任分担,原告应承担883.14元,被告承担1324.72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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