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因怀疑邻居砍伐了属于自家所有的杉木而来到邻居家查看,却不料两家人为此发生争执而引发斗殴,最终被邻居打伤。昔日好邻居,如今对峙公堂索要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姜康平诉被告陈彩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陈彩秀赔偿原告姜康平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839.74元。
2014年11月19日17时许,姜康平因怀疑邻居陈彩秀砍伐了属于自家所有的杉木而来到陈彩秀家查看,双方因此而发生争执,陈彩秀用一根长1.6米、直径4厘米的椎木棍打中姜康平头部,当日,姜康平被送往张黄镇中心卫生院诊治,住院治疗8天,期间由姜康平的儿子小启陪护,经医院诊断姜康平的伤情为脑震荡、额部头皮挫裂伤。2014年11月27日,双方的纠纷经浦北县张黄派出所调解无效,双方均没有就对方受伤赔偿过相关费用给对方。无奈之下,姜康平向浦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彩秀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92.77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因原告姜康平认为被告陈彩秀砍伐了属于其所有的杉木而引起,对被告砍木的行为,原告应报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应去到被告家与其发生争执,原告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够冷静,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进而造成原告自身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与其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过错,原告负次要责任,鉴于其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事故的30%责任。被告在本案中亦没有正确地对待矛盾纠纷,而是以非对非,用椎木棍打击原告头部致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总额为4056.77元。因此,原告承担1217.03元,被告承担2839.74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