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金相邻,银亲眷,远亲不如好相邻。昔日的好邻居,如今却因口角是非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扯打,致使一方受伤,最终对峙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钟凤诉被告利梅、梁莉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利梅、梁莉连带赔偿原告钟凤经济损失92.73元。
钟凤与利梅是邻居关系,利梅与梁莉为母女关系。2014年10月6日,钟凤与利梅因口角是非发生争执;后梁莉到达现场并参与争执。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相互扯打,致使原告受伤。期间,钟凤丈夫梁军报警,浦北县公安局张黄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钟凤受伤后,到张黄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花费185.45元。浦北县公安局张黄派出所于2014年10月7日召集双方调解未果。钟凤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利梅、梁莉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钟凤与被告利梅、梁莉因争吵进而发生相互扯打,最后致使原告受伤,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与两被告相互辱骂并扯打,存在过错,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实际情况,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50%较为适宜。原告治伤的实际经济损失总额为185.45元,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应为92.73元(185.45元×5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