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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被打孙子持刀“报仇”砍伤邻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8 09:15:40


    本网讯(钟灿)  敬爱长辈本是好事,但用错了方式,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害了自己。四川省营山县一男子因自己爷爷被邻居打了一拳,遂持刀砍伤邻居。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黄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黄民作案所用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今年28岁的黄民,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人。2015年2月17日下午,黄民的祖父黄某某与邻居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之际张某便朝黄某某胸口打了一拳,之后黄某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民,黄民遂从家里拿上菜刀,与张某在营山县双流镇木桥街道一超市门前发生纠纷,期间,黄民用菜刀将张某右肩部砍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8万元,其行为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黄民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民在得知其亲属与人发生纠纷后,未采用正确途径解决纠纷,手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民犯罪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民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民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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