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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红豆杉 五名男子涉案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29 15:42:14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趋于利益的诱惑,五男子依然铤而走险,干起非法买卖的勾当。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小平开始在江西省宜春市非法收购红豆杉和楠木木材,并存放于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一废弃厂房仓库和宜春市一机厂内某沙发厂仓库,以待出售牟利。其中,2013年9月,在宜春窑前转盘处,被告人刘小平从被告人张招年处以6200元的价格收购红豆杉原木5根;2013年12月左右,同样在宜春窑前转盘处,先后从夏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红豆杉树蔸2个和红豆杉原木若干,从一陌生人处以86000元的价格收购红豆杉树蔸6个、红豆杉原木若干和楠木原木23根。 2014年3月,被告人刘小平经被告人周细华介绍,欲将收购的部分红豆杉原木出售给分宜人陈某某(在逃),双方面谈并实地看货后达成买卖合意,并决定3月23日晚交货。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平雇请6名工人、借用朋友一辆货车,并请被告人陈军驾驶货车,先后来到邮桥村和沙发厂两个仓库装运红豆杉原木,并于晚上10时许运至宜春一机厂内某木业有限公司货场准备交易时,被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车上57根红豆杉原木被依法扣押。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小平位于邮桥村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红豆杉原木26根,楠木原木14根,红豆杉树蔸8个;对沙发厂内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红豆杉原木12根,楠木9根,红豆杉树蔸1个。 经林业司法鉴定,上述扣押的红豆杉原木和树蔸均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扣押的楠木原木均为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方面,9个红豆杉树蔸材积1.87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888立方米;95根红豆杉原木材积13.25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0.397立方米,其中货车上扣押的57根红豆杉原木材积6.89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0.603立方米;23根楠木原木材积4.58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057立方米。 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裕明自带手锯等工具,来到袁州区新坊镇路口村龙上组一山场(赖某某的自留山),盗伐红豆杉一株,并锯成2米长的原木3根,搬至路口村桥下发电站旁的草丛中藏匿。 2014年3月,被告人周裕明获知被告人刘小平将大量出售红豆杉的消息后,欲搭售牟利,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新坊镇里木村村民兰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600元的价格购买红豆杉原木20根。 3月23日晚,被告人周裕明将其盗伐的3根红豆杉原木装运至宜春一机厂内,但尚未将收购的20根红豆杉原木运至该处,故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未能发现该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裕明盗伐红豆杉树的山场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树枝、树根用于林业司法鉴定,经鉴定,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周裕明在取保候审期间,联系周某将上述收购于兰某某的红豆杉木材全部卖给周某,得赃款10800元,周某则将木材又全部转卖给福建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当晚,当周某、王某某雇请一辆货车准备将木材运往外地时,在宜春高速公路入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林业司法鉴定,该20根红豆杉原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共计1.2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8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刘小平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342立方米,并在被告人陈军、周细华的协助下共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0.603立方米;被告人周裕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89立方米,被告人张招年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原木5根。 被告人刘小平、张招年、陈军、周细华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9日到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小平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周裕明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军、周细华协助被告人刘小平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招年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周裕明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小平、陈军、周细华就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共同犯罪,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刘小平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军、周细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平、陈军、周细华、张招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裕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小平因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周裕明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陈军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周细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招年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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