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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排水起纠纷伤人 男子主动赔偿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5-05-28 15:55:35


    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金相邻,银亲眷,远亲不如好相邻。邻居之间,有什么小事应该互谅互让,碰到大事,自己解决不了的,应该找相关部门给予解决,千万不能意气用事,既害人,又害己。这不,昔日的好邻居,如今却为了相邻排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斗殴,致使双方均受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27日17时30分许,陶成在浦北县三合镇新村村委会白田囊村二级公路自家住宅前挖掘水沟,陶辉认为该水沟侵占到其新屋前地段,二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斗殴。在打架过程中,陶成用铲柄殴打陶辉左小腿等部位,致使其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跌坐在地上。陶辉的儿子陶建安得知父亲被打后赶到现场,与陶成发生打架,并用一根竹棍打伤陶成的头部。经鉴定,陶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陶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陶成与陶辉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陶成一次性赔偿陶辉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兑现后,获得到了陶辉的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陶辉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陶成与被害人陶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成的犯罪行为虽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但被告人先敲断铁铲才用铲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大,作案手段不残忍,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并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吸取教训,不对被害人打击报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所地没有不良影响,

    综上,被告人的情形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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