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宪伟 李长顺) 受雇期间导致身体受伤,作为雇主理应赔偿。5月25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刚赔偿原告李文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716元。
被告陈刚于2013年购买一辆解放牌中型货车搞运输,并雇佣原告李文国为司机,双方约定了工资。同年12月24日,原告李文国驾驶被告陈刚的货车一起行驶到山西省壶关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告陈刚让原告到车上整理货物,因货物倾倒致使原告摔到地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共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8383.07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右跟骨骨折;3、左侧臀部软组织损伤。今年1月22日,原告到医院施行了左侧跟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791.90元。事后,被告陈刚在给付原告李文国8000元赔偿款后,未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原告李文国于今年3月份,将雇主陈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李文国受被告陈刚雇佣期间,在车上整理货物时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骨折,被告陈刚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原告李文国在整理货物时未注意安全从车上摔到地下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被告陈刚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除去已给付的原告李文国8000元外,应再赔偿原告13716元,遂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