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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划分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作者:黄少梁 陈科凤   发布时间:2015-05-26 10:28:08


    【案情】

    2015年1月3日上午,被告高原驾驶“赣F×××号”东风牌大型工程车,与驾驶“赣F×××号”现代牌小轿车的原告欧阳锋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欧阳锋受伤,同时致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后经当地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载明,无法查明高原所驾驶的车与欧阳锋所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的原因,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就本案而言,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此就赔偿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无法划分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这样最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交警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也未划分事故责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应当各承担事故的50%责任,以显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公平原则,但公平的体现并非是要呆板的按照各承担50%划分责任。显然本案中的大型工程车危险性更高,因此,大型工程车主应承担60%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出现无法划分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但公平并不意味着双方承担同等的责任,更不意味着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举个例子说,两车相撞,其中一车的驾驶员当场毙命,另一车除了车子受损及驾驶员皮外伤以外无其他大碍,此时如果按照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那么对于在事故中死亡的驾驶员是绝对不公平的,也不能体现《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具体的解释。即,适用公平原则是应当按照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而酌定损失分担,而并非不过问一切,就直接对半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无法划分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但公平并不意味着双方承担相等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外,还要从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规避危险能力的程度综合分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交通参与者例如汽车方,因其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也有更大的危险性,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需进行专业培训,因此应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及责任。所以,如果汽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时,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综合审查案件,会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警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认双方的损失责任。在适用公平原则上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可以从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规避危险能力的程度进行考虑,被告驾驶大型工程车,因其具有更强的动力,质量更重,刹车距离也更长,危险性也就更大,另外大型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需进行专业培训也比普通小轿车的更严格,驾驶执照级别也更高。因此大型车的驾驶者从其驾驶的车辆及持有驾驶执照来看应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也就应当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处理事故责任无法、过错程度、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应综合审查案件,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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