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五个月入室盗窃作案13次 男子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5-29 16:45:23


    本网讯(雷娜 龚涛)  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不务正业,五个月内入室盗窃十三次。5月28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志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付志峰分别赔偿失主损失;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T”字形开锁工具一把、锡箔纸一盒、塑料卡片二片,予以没收。       

    2014年4月20日晚,被告人付志峰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官桥村某房,趁失主覃某外出之机,使用锡箔纸工具开门锁进入室内,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索尼牌数码相机和放在沙发上的一台平板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付志峰将所盗电脑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 

  后2014年4月20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付志峰又采用上述作案手法入户盗窃十二次。经鉴定,其所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5704元。

  另查明,被告人付志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志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志峰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志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