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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骑车撞伤人 母亲未尽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19 13:42:05
本网讯(张振伟) 趁母亲疏忽大意,未成年儿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受伤,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为由而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肖某11992元、被告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何某赔付原告1087元。 2013年12月27日,未满16周岁的被告叶某驾驶其母亲何某的摩托车与步行的原告肖某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1月13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某系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407元。后原告要求叶某及其监护人何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叶某为未成年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受害方,依法享有向侵权人即被告叶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何某作为叶某的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抗辩,因交强险系出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故该抗辩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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