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双方只因一件小事引发矛盾,冲动男子为逞强便纠集他人将无辜的路人砍伤。5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2月某天晚上,被告人黄强与吉某在石城县琴江镇某KTV包厢敬酒时,黄强不小心将吉某推到在地,被吴某劝开。随后黄强离开KTV包厢,吉某因上述事情越想越气,当晚多次打电话给吴某,要黄强向他赔礼道歉。黄强得知此事后,认为吉某是在挑衅自己,便纠集绰号“小军”、“阿强”、“小虎”(均在逃)等人在石城县城某酒店门口守候吉某。当晚22时许,被害人张某驾驶车辆来到上述酒店门口时,黄强等人误认为是吉某等人来挑衅的,便持砍刀、铁棍追打张某,造成张某头部、手指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黄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逞强好胜,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自首,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