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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纠纷 男子持刀砍伤叔叔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9 13:40:26
本网讯(刘国华 廖涛) 男子与叔叔因小事起了争执,后男子携带菜刀再次返回将对方砍伤。2015年4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曹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曹彬在一小卖部内与其叔叔发生口角,后曹彬离开小卖部。不久,被告人曹彬携带菜刀一把再次返回小卖部并持刀将其叔叔砍伤。后被他人制止。尔后,被告人曹彬逃离南昌。经鉴定,被害人肢体部分损伤钝力作用可形成。左臂部外伤致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达10.1cm,符合锐力作用可形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曹彬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曹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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