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误以为被骂 男子参与追砍“骂人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09:21:48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承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下午,肖某(已判刑)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社埠村一农户家门口,听到骑车去明月山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骂人,以为是骂自己,遂邀集被告人张承影及黄某(另案处理)到社埠村月之恋农庄旁边的桥上等待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返回,准备拦截。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驾驶助力车返回快速经过,被告人张承影等人拦截未成,遂持木棍、刀驾摩托车在后追赶。经过温汤镇时,肖某又邀集郑某(已判刑)一起追赶。在温汤中石化加油站出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拦住,质问谁骂了肖某,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见状即驾车往宜春方向行驶,被告人张承影等人持木棍、刀到马路上拦截。郑某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被告人张承影及肖某等持木棍砸打助力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承影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肖某、郑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承影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承影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承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承影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承影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