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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身亡获赔 家属另诉雇主索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5-04-02 14:48:18
本网讯(张龙军 侯科) 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石塘人民法庭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英才、蒋满姣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英才、蒋满姣儿子王海荣受雇于案外人王兹发及被告邓连发,2014年6月23日傍晚为案外人罗发平搬运树木,次日7时许,在案外人廖云峰吊装树木的过程中,王海荣被卡在车厢内被大树兜撞击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二原告与案外人罗发平达成谅解书,由案外人罗发平赔偿二原告150000元、二原告与案外人王兹发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由王兹发一次性赔偿二原告75000元(不包括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被告邓连发给付二原告赔偿款23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后案外人廖云峰因本案被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同时,二原告对廖云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案外人廖云峰赔偿二原告损失467378元,后二原告与廖云峰达成调解协议,由廖云峰赔偿二原告120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二原告对案外人廖云峰出具谅解书。案外人廖云峰被全州县人民法院以(2014)全刑初字第230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连发赔偿二原告各种损失合计467378元的四分之一即116844.5元。 另查明,原告王英才、蒋满姣有两个子女,王海荣系农民户口。 法院认为,被告邓连发与案外人廖云峰、罗发平等形成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论哪一方承担了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其他各方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都消灭。二原告在对案外人廖云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案外人廖云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467378元,后二原告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求赔偿120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系二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因二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云峰赔偿二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现又另行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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