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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一时威风伤及无辜 四名男子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5 09:17:14
本网讯(冯艳) 古人云:忍一时风平浪静。然而,有些人不仅是睚眦必报,甚至是为所欲为。本来是因为个人的小矛盾,一名男子竟然视邻村的村民为“眼中钉”,为了“报仇雪恨”还伙同他人伤及无辜。2015年5月22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皓、阮景、容志非、潘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不等。 2014年11月25日23时许,广西浦北县某镇的蔡皓因对该镇某村的人有成见,便酒后持刀欲找该村人报复。在该镇某网吧门前遇到李某、钟某等人,便持刀追问对方是否是某村的村民,并与对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蔡皓持刀将钟某头部砍伤,而路过的容志非、阮景见到蔡皓与人发生冲突,为帮助蔡皓,容志非回家取出一支自制短猎枪交给被告人潘伟,潘伟用枪对着李某、钟某等人进行威胁,后枪被李某、钟某等人打掉。阮景见状便将枪拾起开枪打伤李某,而钟某见状便想逃离现场,但被蔡皓、阮景、容志非、潘伟拦下,四人将李某、钟某围住继续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钟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伤。容志非向公安机关提交枪械一支,经鉴定,由于送检的枪械的击针存在故障,无法完成射击动作,因此不能进行射击实验,送检枪械不能确定为枪支。 案发后,四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给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钟某人民币7000元,得到两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皓、阮景、容志非、潘伟随意持刀、枪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皓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蔡皓持刀将被害人钟某头部砍伤,被告人阮景、容志非、潘伟为帮助蔡皓,容志非回家取出自制短猎枪,潘伟持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告人阮景开枪打伤被害人李某,四被告人并将见状想逃离现场的被害人李某、钟某围住继续实施殴打。上述情况表明,四被告人形成随意殴打他人的共同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虽然事后送检枪械因故障不能鉴定为枪支,但被告人阮景等人供述与被害人李某等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李某是被枪击致伤,且伤处深部仍残留有金属异物无法手术取出,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故被告人阮景所持械具为枪支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人蔡皓引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蔡皓、阮景持刀、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主犯中作用较大的主犯,容志非、潘伟作用次之,量刑时应有区别。被告人蔡皓、阮景、容志非、潘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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