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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小青年遇事不冷静打斗伤人 俩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11:54:40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年轻气盛的小伙班某贵遇事不冷静,动辄打伤人,结果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坐牢的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打人者班某贵、丁某华各有期徒刑1年;该2人及附带民诉被告人班某宝的监护人班某广限期赔偿附带民诉原告人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575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出生的班某贵系该县某村人,初中文化,无业;1987年7月出生的丁某华系该县某镇居民,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9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 2013年8月29日20时许,班某贵步行来到县城某超市路口时,同对行的高某发生身体擦碰,班某贵便对高某及其同伴张某辱骂,并揽住高的脖子欲实施殴打,张某见状上前制止,3人厮打在一起,班某贵从裤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分别对高右臀捅刺一刀、对张右股部捅刺两刀,致高轻微伤、张轻伤二级。2014年2月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8月7日凌晨3时许,13岁的班某宝跟小伙伴于某、程某在班家中玩耍时,班与程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当日6时许,班某宝电话告知其哥班某贵称其在家中被打,班某贵随即伙同朋友丁某华回家,并对于某、程某实施殴打,因发现于某未参与打架,丁某华转而与班某贵一起对程某的头、胸等处拳打脚踢,班母陈某多次劝阻未果,后经鉴定,程某鼻骨、上颌骨等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日,受害人报警,打人者班某贵、丁某华被警方一并抓获归案。 今年1月2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程某因伤所致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5756元。诉讼过程中,班某贵、丁某华自愿交纳赔偿款,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足额赔偿附带民诉原告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某贵单独或伙同丁某华随意殴打他人,其中班某贵参与作案2起,共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丁某华参与作案1起致1人轻伤,2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班某贵在两起具体作案中均不满18周岁、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得到谅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丁某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班某贵在犯罪时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班某贵从轻处罚,对丁某华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诉被告人班某宝在案发时与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某发生纠纷并打斗,打电话叫其兄班某贵、丁某华来帮助打架,班、丁应对受害人损失依法赔偿,班某宝之父班某广作为监护人依法亦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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