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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司机纠集闲散人员持凶器闹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2 11:31:49
本网讯(黄聪 王婧) 旅游大巴在送小学生到旅游地之后,与另外一家旅游公司的司机发生争吵,大巴司机便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对司机的同事进行随意殴打。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晓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晓辉管制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林强管制一年。 2014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晓平驾驶旅游大巴送新建县的小学生到靖安县中部梦幻城春游,因此前的经济纠纷与南昌市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张某在靖安县东部梦幻城门口发生争吵。谭晓平立即电话告知被告人谭晓辉、谭林强,请求召集人员帮忙。谭晓辉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并通知到320国道省庄路段会合。当天12时40分许,谭晓平、谭晓辉、谭林强伙同社会闲散人员携带西瓜刀、钢管等工具驾车来到靖安县东部梦幻城门口,找寻张某未果,便持西瓜刀、钢管对张某的同事胡某、王某进行追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王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谭晓平被新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谭晓辉、谭林强主动到靖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晓辉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王某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晓平、谭晓辉、谭林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晓平、谭晓辉、谭林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晓平、谭晓辉召集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晓辉、谭林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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