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80后”男子酒后无故打伤多人被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5-06 17:03:15


    本网讯(覃世武)  “80后”男子李宇源因在朋友家中饮酒未能尽兴,就和朋友一起到酒吧继续喝酒时,无故用茶壶、木凳等物品随意就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米小新受轻伤,并导致劝架的酒吧店主和旁边一孕妇受轻微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李宇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7月28日晚21时许,李宇源等十几人在一朋友家中饮酒后,因未能尽兴喝酒,再一起去到浦北县龙门镇车站某街陈小锋的酒吧内喝酒,恰遇陈小锋和米小新、陈玉芹等人在酒吧内聊天。期间,李宇源无故用酒吧内的茶壶、木凳等物品随意殴打米小新,陈小锋发现米小新被打后,欲上前阻拦,也被李宇源等人阻拦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还造成孕妇陈玉芹受伤。经鉴定,米小新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陈小锋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2014年11月25日,李宇源的家属分别赔偿陈小锋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00元、陈玉芹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4394.9元、米小新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071元。李宇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宇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