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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借手机被拒后殴打他人致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07 10:18:21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杨龙军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杨龙军在家吸食毒品后坐车至樟树市一加油站,看见被害人龚某驾驶的出租车停在旁边,便坐上车去向被害人龚某借手机打电话给国家领导人,因被害人龚某不肯借手机,被告人杨龙军便要被害人龚某下车。下车后,被害人龚某仍不肯借手机给被告人杨龙军,被告人杨龙军便用脚踢被害人龚某,将其踢倒在地上,然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龙军家属代其与被害人龚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龚某医疗费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龙军在公众场合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杨龙军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龙军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龙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龙军在公众场合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杨龙军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龙军上诉提出被害人的伤是旧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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