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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吧伙同他人殴打致轻伤一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6 15:25:02
本网讯(史少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雨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吴雨坚与吴某甲、黎某、吴某乙(均已判刑)到酒吧喝酒。期间因吴某甲多次扔花生、爆米花到同在酒吧玩的邻桌李某及其朋友方某身上,李某让吴某甲不要再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甲、黎某、吴某乙随即用啤酒瓶等对李某进行殴打,吴雨坚从洗手间回来见状也拿起啤酒瓶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吴雨坚家属赔偿了李某各项损失8800元,李某对被告人吴雨坚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雨坚伙同他人在酒吧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致其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雨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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