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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缓刑期内伙同哥们收“保护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0 13:29:13
本网讯(钟灿) 缓刑考验期本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尚在考验内的唐宇却不知珍惜,竟伙同哥们王斌效仿古惑仔到商铺收取“保护费”。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唐宇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王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19岁的唐宇,初中毕业后便到深圳务工,2013年9月,唐宇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回到老家后,唐宇很快与小桥街道的“街头一霸”王斌混在了一起。今年20岁的王斌系营山县小桥镇人,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后又因结伙殴打他人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日。 二人很快成为了“好哥们”,商量着一起去学校周边收取保护费。之后,二人多次到营山县小桥镇小桥中学对面的五家小餐馆内,以不给钱便闹事为由强行索要保护费,五家餐馆均被迫先后给付唐宇等人各300元。2014年9月初,唐宇、王斌等人向各餐馆强行索要保护费被拒,二人便商量用胶水堵餐馆门锁。2014年9月9日晚,唐宇与他人用AB胶水将各餐馆门锁堵上,后案发。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斌主动向警方投案。 唐宇、王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宇、王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唐宇、王斌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宇、王斌伙同他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采用恐吓的方法,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宇、王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斌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王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唐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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