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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 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10:55:02
本网讯(邹晓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9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徐忠伙同袁某甲、袁某乙(均已判刑)、袁某丙(在逃)4人开车来到一理发店门口,看见被害人袁某丁正在用手机打电话,袁某甲过去用手搭在袁某丁肩上,袁某丁要袁某甲把手拿开,袁某甲未拿开。袁某丁将袁某甲的手甩开,袁某甲推了袁某丁一下,袁某丙过来将袁某丁的手机抢走摔在地上,并将袁某丁按倒在地,接着徐忠、袁某丙、袁某甲、袁某乙4人一起围着袁某丁进行殴打。徐某过来拖架也被打伤,袁某丁趁机躲到理发店内,4人又从车后备厢内拿出钢管、鱼叉等凶器欲再次行凶,被在场的群众劝阻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袁某丁为轻伤甲级,徐某为轻微伤乙级。经物价鉴定,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44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忠亲属同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亲属共同赔偿了袁某丁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徐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袁某丁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忠伙同袁某甲、袁某丙、袁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忠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袁某丁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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