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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之争殴打同学致轻伤 伤人者领刑10月
发布时间:2015-05-21 14:46:26
本网讯(张瑜) 都说世界上最难得的情谊莫过于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有的同窗之间却因为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而引发纠纷,进而伤害他人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10月20日晚,李某在黔西县谷里中学教室里,与正在教室上晚自习的被害人陈某友及学生钱某发生口角,李某扬言要教训二人后离去。当晚21时许,李某在谷里镇新大街幼儿园门口处等候陈某友、钱某,当二人放学回家途经此处时,李某遂捡起地上的铁铲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陈某友的右手小指打伤。 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友因钝性外力受伤致右小指不完全离断遗留右小指近节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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